(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小强盗窃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被告人胡小强、刘某平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八行、第十九行“代理审判员”应为“人民陪审员”。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