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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小强盗窃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被告人胡小强、刘某平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八行、第十九行“代理审判员”应为“人民陪审员”。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