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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树林因与被申请人潘兆林煤矿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树林,潘兆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5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林。委托代理人:吴秀悦,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潘兆林。委托代理人:洪波,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李树林因与被申请人潘兆林煤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树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