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苍武坤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武坤,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苍武坤。被告李某。原告苍武坤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