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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苍武坤与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武坤,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苍武坤。被告李某。原告苍武坤诉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