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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与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华红建材有限公司,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工程项目部,陈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966号原告:六安市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2289-X。法定代表人:刘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泳、蒋家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梅山路73号。被告: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工程项目部。被告:陈孝林,汉族,男,52岁,住六安市。被告:陈习武,汉族,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五里塘村。原告六安市华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工程项目部、陈孝林、陈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被告承建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建设一期、二期工程,其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商品砼,被告工程封顶当月内支付给付80%砼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为此具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下欠砼款570187元,违约金57018.7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被告主体错误。我公司名称是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而非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二、三、四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六安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生店乡钱圩新农村工程项目部、陈孝林、陈习武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六安市华红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0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俊审 判 员  何琼人民陪审员  蔡昊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