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温耀武、余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温耀武,余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9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065343-X。负责人:王清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耀武,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余志敏,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耀武、余志敏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耀武、余志敏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处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