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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科挺与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挺,柴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刘科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柴志平,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挺与被告任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科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