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科挺与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挺,柴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刘科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柴志平,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挺与被告任柴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科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