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爱红与邢玉峰、王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红,邢玉峰,王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郭爱红,女,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玉峰,男,成年,汉族。被告王会民,男,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红诉被告邢玉峰、王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红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爱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爱红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欢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