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贡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谢厚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贡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厚君,男,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贡井区。200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2)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厚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1日在本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厚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谢厚君在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贩卖冰毒3包5克给吸毒人员刘洪,共计获得赃款14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谢厚君随身携带的冰毒3.02克、麻古0.05克及现金1400元;查获吸毒人员刘洪购买的冰毒4.95克。当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厚君租住的住所贡井区泥塘湾4组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3包11.14克及吸毒工具等。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厚君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分别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系再犯,且系累犯,依���应当从重处罚。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记录、毒品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说明、辨认记录、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通讯清单、视听资料、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谢厚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厚君系吸毒人员,小名“谢四”。2012年7月9日,吸毒人员刘洪为了庆祝其女友的生日,准备购买冰毒以便在聚会时使用。2012年7月9日中午,刘洪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谢厚君欲购买冰毒5克。刘洪与被告人谢厚君联系后,约定在自贡市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交易。当日下午15时许,刘洪在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以每克冰毒2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厚君购买��毒4.95克,被告人谢厚君获赃款14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各自离开时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谢厚君现场丢弃的现金600元、疑似毒品3.02克、麻古0.05克及电子称一把;查获刘洪购买疑似毒品4.95克。当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厚君租住的住所贡井区泥塘湾4组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现金800元、疑似毒品3包11.14克及吸毒工具等。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9日至2012年8月1日决定对被告人在自贡市光大医院进行监视居住;2012年8月2日对被告人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搜查证、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2、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对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3、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对被告人谢厚君租住的贡井区泥塘湾4组住处搜查记录;4、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称量记录:扣押被告人谢厚君疑似白色晶体毒品11.14克、现金1400元、疑似毒品3.02克、麻古0.05克及电子称一把、手机3部及吸毒工具;扣押刘洪疑似毒品4.95克;5、吸毒人员李洪对被告人谢厚君的辨认记录;6、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关于抓获被告人谢厚君的说明;7、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扣押疑似毒品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8、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关于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结论通知书;9、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关于收缴扣押被告人谢厚君毒品冰毒18.1克、麻古0.04克入库单;10、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08)贡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厚君2008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的释放证明;11、证人刘洪证实,他是吸毒人员。2012年7月9日,为了庆祝其女友的生日,准备购买冰毒以便在聚会时使用。2012年7月9日中午,便通过电话联系“谢四”(即被告人谢厚君)欲购买冰毒5克。与“谢四”联系后,约定在自贡市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交易,当日下午15时许,在贡井区团结街3组“焦点”网吧附近以每克冰毒280元的价格向“谢四”购买冰毒5克,共计140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购买的冰毒被收缴。12、被告人谢厚君人口信息;13、被告人谢厚君供述与辩解。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谢厚君明知麻古、冰毒(含甲基苯丙胺)系国家管制毒品而非法持有并贩卖,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两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按照数罪并罚之规定予以判处。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所犯之罪系毒品犯罪之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厚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140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兴旺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邱惠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