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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雨新、邵华、李景和、张秀英、孙喜国、齐桂新、宋传波、于丽娟、刘永新、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刘雨新,邵华,李景和,张秀英,孙喜国,齐桂新,宋传波,于丽娟,刘永新,宋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雨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邵华,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刘雨新之妻。被执行人:李景和,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系李景和之妻���被执行人:孙喜国,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齐桂新,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孙喜国之妻。被执行人:宋传波,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于丽娟,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永新,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宋秀芹,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刘永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雨新、邵华、李景和、张秀英、孙喜国、齐桂新、宋传波、于丽娟、刘永新、宋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5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邵华银行存款13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2年9月21日被执行人刘雨新自行还款7070.1元,至此,本案余欠款本息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