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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水旺与马国瑞、 马留栓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赵水旺,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被执行人:马国瑞,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被执行人:马留栓,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赵水旺申请执行马国瑞、马留栓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水旺申请执行马国瑞、马留栓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本按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