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章某某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章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限内,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腾交房屋一套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