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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高海明,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许成军,北京英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恩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合���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因原告对离婚存有过错,且因被告因结婚花费30000余元,给被告造成生活困难,所以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的请求,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计划生育证明及结婚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婚后未曾生育子女的情况。2、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挂式空调机电视机系原告婚前财产。3、医院收费单据三份,证明原告因流产而支付医疗费用1785.79元的事实。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单据上签有已付200元,尚欠货款不知是否付清;对证据3认为,原告应当提交病例、片子,否则不予承担费用。原告对证据2释明,已付200元系订货时候的定金,收到货物后已经付清所有款项;对证据3释���,病例诊断证明都交到计生委了,如果被告需要,可以提交以上证据。被告认为不需要再举证,认可了原告观点。被告未提交有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对其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包含定亲钱10000元,送日子4600元及结婚购买物品、置办酒席、送包袱等花费共计39500元。原告对定亲钱、送日子钱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是送日子回礼600元,实际数额是4000元。被告认可了该数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冰箱、洗衣机、液晶电视、挂式格力空调各一台,电饼铛一个,沙发一套,餐桌、茶几、电视柜、电脑桌、电脑椅、微波炉、架子、电压力锅、衣架、鞋柜、电水壶、木柜、洗衣架各一个,床头柜两个,小椅子四把,小凳子四把,棉被六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立式格力空调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含浴霸一套)。又查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愿意支付3000元价格的一半购买立式空调。被告同意该价格,愿意承担原告医疗费用中的1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定亲钱、送日子钱的50%。因原告认为彩礼返还比例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提起离婚请求,被告同意该请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许可。原告婚前财产应当归原告个人所有。因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对因结婚收取被告的彩礼14000应予适当返还。对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格力立式空调,根据原、被告协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现金1500元;电热水器及浴霸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现金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二、原告带走婚前个人财产:冰箱、洗衣机、液晶电视、挂式格力空调各一台,电饼铛一个,沙发一套,餐桌、茶几、电视柜、电脑桌、电脑椅、微波炉、架子、电压力锅、衣架、鞋柜、电水壶、木柜、洗衣架各一个,床头柜两个,小椅子四把,小凳子四把,棉被六床。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中立式格力空调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应得份额1500元;电热水器及浴霸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应得份额500元。四、原告返还被告彩礼7000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玉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