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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民一特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齐某某要求宣告王香果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一特字第476号申请人齐某某,女,1996年10月2日生。监护人高秀荣,女,1931年11月29日生。系申请人齐某某的祖母。监护人齐相峰,男,1953年11月14日生,系申请人齐某某的伯父。申请人齐某某要求宣告王香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齐某某称,王香果系原告齐某某的母亲,因其患有精神病于1997年走失,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与其伯父齐相峰一起生活,王香果已失踪15年,现申请宣告齐某某失踪。经查,王香果,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新区后五屯村。申请人齐某某系王香果之女。1997年因其患有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齐某某之父齐相军因建筑事故死亡。后经村委会决定,指定齐某某的祖母高秀荣及其伯父齐相峰为其监护人,现齐某某随二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30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王香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满,王香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香果于1997年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王香果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香果为失踪人;二、指定齐某某为失踪人王香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