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连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检察院。被告人王连根,曾用名王存根,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2007年12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1月24日王连根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滑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根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根及其辩护人郭保江、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连根、王某甲(刑拘在逃)经预谋后,先在滑县牛屯镇蔡村东头预制板厂盗窃一把钳子和一把螺丝刀,后前去事先踩好点的蔡村樊甲的鑫源超市,趁无人之际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卷闸门门锁撬开,盗走香烟150条、手机11部及柜台内现金700余元。由于盗窃的香烟太多,被告人王连根、王某甲将盗窃的150条香烟藏匿于蔡村北地的一麦秸堆里。被告人王连根分得手机5部、现金300余元。当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连根、王某甲去蔡村北地取赃时,被告人王连根被事先埋伏在该处的群众当场抓获,香烟退还被害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150条香烟和11部手机价值25710元,被告人王连根盗窃价值共计2641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700元,根据被告人供述自其家中查获赃物手机5部,均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连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陈某某、陈��甲、樊某某、王某丙、陈某乙、陈某丙、樊某乙、樊某丙证言,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对被告人王连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滑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连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对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王连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连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建领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振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