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薛芳芳与王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芳芳,王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13号原告:薛芳芳。被告:王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芳芳诉被告王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芳芳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