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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怀祯诉西安长庆图博可特石油管道涂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祯,西安长庆图博可特石油管道涂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杨怀祯,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鹏,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长庆图博可特石油管道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巨永宁。委托代理人张旭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祯诉被告西安长庆图博可特石油管道涂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怀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10元,退付其5元。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