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陈小国、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校,陈小国,陈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3074号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农民。被执行人陈小国,农民。被执行人陈国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童岳校与陈小国、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童岳校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小国尚欠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借款60000元和相应利息、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陈国峰对被执行人陈小国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47元,执行费14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