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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行审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浩,简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义行审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良荣。委托代理人应飞飞。被执行人朱浩。被执行人简文会。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2012)第2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义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计生征字(2012)第2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审 判 员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XX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