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惠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罗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5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惠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罗惠元的住所或者财产均在阳朔县辖区,本院依法委托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