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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惠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罗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5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雄,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惠元。申请执行人桂林宝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罗惠元的住所或者财产均在阳朔县辖区,本院依法委托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2)象法执字第2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