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武侯行初字第35号起诉人姚莲君,女,汉族,1951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起诉人姚连发,男,汉族,11956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起诉人姚连兴,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烨,系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系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已收到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的行政起诉状。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诉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号*幢*单元*楼*号房屋(建筑面积56.28平方米)1套(权0284906)系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姚连成、姚联忠的父母姚青云、廖光荣遗留下的合法遗产,经法院判决,五人各享有11.256平方米面积。因起诉人各自忙于事业,父母遗留的上述房屋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第三人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拆迁,而该公司却未与起诉人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经查询,姚青云名下的权0284906房屋登记仍然合法有效,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却另行为第三人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登记,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位于成都市佳灵路9号的房屋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街219号1幢3单元2楼1号的房屋并非同一房屋,被诉人对成都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佳灵路9号的房屋进行房屋初始登记的行为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姚莲君、姚连发、姚连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 伟审 判 员 周熙媛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