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达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鑫洲网吧,深圳市利达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鑫洲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福合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董博生。被告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鑫洲网吧,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路综合楼首层01铺。负责人周建中。委托代理人董博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鑫洲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达洲实业有限公司鑫洲网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