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骆东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1日,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5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骆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继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