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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1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3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0月3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广东博罗县湖镇镇湖镇村委会陈学小组人,户籍地址:广西马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宝荣,男,汉族,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钟某,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现住广西马山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钟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均在广西马山县周鹿镇武平村力屯100-1号,原、被告均未在博罗县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即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钟某提出将本案移送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离婚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告钟某主张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及是在广西马山县周鹿镇武平村力屯100-1号,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钟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博罗县,现被告钟某申请将本案移送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应移送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钟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少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