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被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李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080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李XX外出下落不明,于2012年5月17日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至今被执行人刘XX、李XX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查控中,一时难以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丁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