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克红、王国啟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红,王国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729号申请人:陈克红。申请人:王国啟。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克红、王国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克红、王国啟侵权纠纷,于2012年8月14日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国啟一次性支付陈克红补偿费共人民币100,000元整(已付清);二、陈克红收到此款后双方了结此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