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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春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春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93号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80号。法定代表人:彭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904元,退给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