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字第0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张耀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张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6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电器成套设备厂。被执行人张耀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莲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耀华名下银行存款玖万元整(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