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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董某甲。被告董某乙。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甲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