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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矿山路3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卢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代斌,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金龙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简雪梅,总经理。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博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发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谭颖、人民陪审员陈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代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博公司诉称:2005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约定被告的废水治理项目由原告组织具备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后由原告负责组织资质单位编制该工程的初步设计、协助落实项目国债补贴资金等工作。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24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后,依照协议约定委托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废水及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被告以此为依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专项资金且获得批准。被告在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相应合同义务后,却拒绝支付原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16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可行性研究��告》编制费用1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富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6日,重庆潼南造纸厂(2006年7月更名为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告;协议中称甲方)与原告(协议中称乙方)签订《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为在重庆市第二批工业污水治理过程中,加快实施进度,落实国债补贴资金,经过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设、国债申请、落实等相关工作进行咨询服务,并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名称: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工业废水治理……。三、乙方责任:1、负责并组织具备资质单位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在国家批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负责并组织具备资质单位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3、负责落实项目国债补贴资金;4、按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和范围要求提交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协议书签订45日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费用:1、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费24万元整……。五、付款方式:1、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费8万元整;2、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4万元整;3、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余款12万元整……。六、其他事项:……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2005年7月18日,和博公司(协议中称甲方)与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重庆分院(协议中称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以���方为主体的联合体,共同参与重庆市第二批三峡库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制定如下合作协议: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投资估算2100万元。二、甲方责任、权利、义务:1、负责承接项目……;6、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三、乙方责任、权利:1、负责按国家要求的深度、标准和范围,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7、乙方在现场踏勘后25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项目费用: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工业污水治理项目暂估科研编制费2.52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向和博公司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是重庆市潼南造纸厂和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造纸废水治理项目打包组成一个项目申报),报告载明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现状、项目建设思路等内容。在该报告明确载明:“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潼南造纸厂造纸废水处理改造项目投资为4996.44万元,其中:申请国债补贴资金1998.576万元,占40%,业主自有资金2997.864万,占60%。”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9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三峡库区)复函的通知》(渝发改环(2009)1142号)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下达2009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环(2009)1420号)的附件载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9)2556号文件,现将重庆市2009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0380万元予以下达,其中重庆潼南造纸厂废水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改造现有排水系统,���现“清污分流”,建设厂区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完善一座日处理能力15000立方米的综合废水处理站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减排废水733万吨,削减COD1364吨。重庆市潼南简氏纸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潼南造纸厂总投资4012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2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2812万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支付报告编制费8万元,尚有16万的余款未支付。2010年5月26日,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代斌受和博公司委托,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邮寄(2010)重展律所函字第30号律师函一份,该函载明:“贵公司于2005年6月26日与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厂污水处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争取国债资金的协议……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了义务。贵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在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的努力下,贵公司获得了国债资金的支付,实现了合同目的。希贵公司本着诚信的精神,依约支付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余款16万元,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请贵公司悉函后5日内回复。”以上事实,有《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潼南县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潼南造纸厂改制的批复》、《项目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告出具的收据、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渝发改环(2009)1142号和渝发改环(2009)1420号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协议书》,约定原告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为被告编制工业废水指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落实项目国债补贴资金等工作。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项目协议书》的��定,被告在《项目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8万元、原告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4万元以及国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三日内应支付编制费12万元。原告已将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被告,被告据此上报获国家批准专项资金。被告三期付款条件即已成立。被告应按照《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万元项目编制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剩余款项16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和博实业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16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富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  谭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