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译文与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译文,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烟牟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崔译文。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崔译文与李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辉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现被执行人李辉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