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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译文与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译文,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烟牟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崔译文。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崔译文与李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辉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现被执行人李辉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