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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汪成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汪成忠,张家群,孙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505号原告: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敬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晨晨,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成忠,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住肥西县。被告:张家群,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住肥西县。被告:孙辉,男,汉族,1965年8月4日,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成忠、张家群、孙辉、肥西县晨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汪成忠、张家群、孙辉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沪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汪成忠、张家群、孙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