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一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宝键与被告金长宝,张辽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键,金长宝,张辽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一初字第684号原告黄宝键。被告金长宝。被告张辽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键与被告金长宝,张辽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