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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正义要求宣告张凤秀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张正义,男,汉族。申请人张正义要求宣告张凤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凤秀,女,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胡围孜村裴氏祠组,农民。与申请人张正义系父女关系。申请人的女婿裴某某于2008年6月因病死亡后,张凤秀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25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张凤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凤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凤秀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张正义申请宣告张凤秀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凤秀为失踪人;指定张正义为失踪人张凤秀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霖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