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茂与朱天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朱天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周茂。被告朱天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与被告朱天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