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刘思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刘思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34号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天河路358号华新光电饰业公司2#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97728-4)。法定代表人孙咏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浩、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思然,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仁怀、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思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肥卓展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中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