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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迪吉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吉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迪吉,男,2012年3月31日因涉嫌行贿被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2]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迪吉犯行贿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迪吉及其辩护人胡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迪吉为了感谢原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某甲(另案处理)让其承包山阳县银花镇上店子空心村治理工程,送给任某甲卡号为622848295******1319农行银联卡一张,内存人民币40000元。2010年10月4日,任某甲之弟任某乙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和平门分理处将该款取出。2010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迪吉为了感谢任某甲让其承包山阳县高坝镇桥耳沟河堤修复工程,送给任某甲卡号为622848295******2415农行银联卡一张,内存人民币50000元。2010年10月5日,任某甲之弟任某乙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和平门分理处将该款取出。2012年1月底,被告人陈迪吉为了承包山阳县僧道关滑坡体治理工程和高坝镇灾毁耕地第二次复垦工程,送给任某甲卡号为622848295******2217的农业银行银联卡与卡号为622506081******3048信合卡各1张,卡内各内存人民币100000元,共计200000元。但在案发前,被告人陈迪吉没有实际承包到这两项工程。以上被告人陈迪吉共计向任某甲行贿三次,合计人民币290000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迪吉如实供述了其向任某甲行贿290000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迪吉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山阳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山阳县银花镇上店子空心村治理项目中标及合同、山阳县高坝镇桥耳沟修复项目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董某某、任某乙、崔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迪吉及另案处理的受贿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迪吉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迪吉犯行贿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迪吉到案后,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陈迪吉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迪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迪吉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要求对被告人陈迪吉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迪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夜江虎代理审判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