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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厉有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有华,龚锦龙,屠本香,李玉中,巢湖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厉有华。申请执行人:龚锦龙,学生。申请执行人:屠本香。被执行人:李玉中。被执行人:巢湖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路停车场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玉中所有的挂靠在巢湖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皖Q071**号重型罐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梁发金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