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92号原告蒋飞亮,住址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海康大厦一期1-6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刘 威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丹萍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