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保维与李金龙、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维,李金龙,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10号原告李保维,居民。被告李金龙,居民。被告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1号楼4层3单元0523。法定代表人刘维广,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迎宾花园住宅小区31号楼8号。负责人张志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维与被告李金龙、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保维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