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朱新瑶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748号原告:朱新瑶。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瑶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瑶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等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