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建欣电子有限公司与高娟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娟,女。委托代理人邹兵,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标,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娟因与被上诉人建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娟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娟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高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亮(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