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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后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社军、刘新新、梁肖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社军,刘新新,梁肖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后民初字第91号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振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社军,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新新,女,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肖鸣,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社军、刘新新、梁肖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改英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