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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2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11-1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冯某1(曾用名冯志兵),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周某,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冯某1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石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儿子冯某2(××××年××月××日出生)、女儿冯某3(××××年××月××日出生)、女儿冯某4(199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于2008年5月12日因赌博欠下一身赌债而离开,弃置儿女和家庭不顾。为了儿女健康成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有关证据,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自愿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石湾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石民婚字第477号】。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冯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4。原告认为,被告因赌博欠债而离开,弃置儿女和家庭不顾,遂于2012年4月18日以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儿子冯某2(××××年××月××日出生)、女儿冯某3(××××年××月××日出生)、女儿冯某4(1998年4月1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但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联系和沟通,为家庭的幸福和谐作出努力。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为由提出离婚,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之一,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1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钟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