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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中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中武,魏洪东,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机构代码61409170-1。被执行人:魏中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魏洪东,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世军,男,1968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中武、魏洪东、王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商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中武、魏洪东、王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文革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巨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机构代码61409170-1。被执行人:魏中武,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巨野镇一街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210150011。被执行人:魏洪东,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巨野镇古城街3号王街胡同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108080012。被执行人:王世军,男,1968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巨野镇人民路6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041300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中武、魏洪东、王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商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中武、魏洪东、王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冰心审判员何书星审判员李兴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贺文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