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祥(长)仓与徐建峰、毛香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祥(长)仓,徐建峰,毛香吉,朱晗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何祥(长)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史爱。被告徐建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爱明。被告毛香吉。被告朱晗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祥(长)仓与被告徐建峰、毛香吉、朱晗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祥(长)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何祥(长)仓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 斯代理审判员 郑爱华人民陪审员余欣波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建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