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5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韩莹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莹,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592号原告韩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红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韩秀峰。原告韩莹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莹诉称:原告出生于被告村组,2010年11月12日与余坤登记结婚,因余坤属居民户口,原告户口未能迁转。2012年9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组内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500元,却未给原告分配,现要求二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250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原告户籍虽然登记在被告村组,但原告已出嫁,经村民表决决定对出嫁女不予分配,法院应尊重村民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韩莹出生于被告村组,2010年11月12日与余坤登记结婚,余坤属华阴市非农户口。原告户籍无法由原籍迁到丈夫户籍处,一直留在被告村组。2012年8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组内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2500元,却未给原告分款,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2500元,二被告仍持辩称理由拒绝给付,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合疗证、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生于被告村组,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与非农户籍丈夫结婚,婚后因户籍管理政策原因户籍无法迁转,原告在被告村组办理了合作医疗,交纳了必要的费用,原告具有被告村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二被告共同决定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2500元已侵犯原告合法的权益,原告之诉成立,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莹征地补偿款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