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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刘忠明、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刘忠明,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74号原告:张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刘忠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玲诉被告刘忠明、黄山市飞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屯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玲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玲以���诉被告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玲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