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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伟。被执行人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昌彦,院长。李建伟诉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黄河勘测信息工程院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过户至李建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