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19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1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猛犯抢夺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猛到瑞安市塘下镇建设路75弄被害人周某的美容店内,以购买美容产品为由与周某搭讪,当周某应被告人陈猛的要求取下护肤品转身欲向其介绍产品时,被告人陈猛趁机夺取周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只白色苹果四代手机并逃离,周某遂喊叫并在其后追赶,但未能追上。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16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猛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16元,并获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薛某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延锁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