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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新宁,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