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新宁,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